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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被起诉,三人最终都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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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0 · 16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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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坤律师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六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经办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余先生、李先生、曾先生三人共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涉及税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发票被起诉,三人最终都获缓刑

案件中,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先生联系买家,余先生以李先生妻子公司的名义,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结合自己六年的执业经验,在充分研究案件证据后,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此次系初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行为,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李坤律师在办案中,通过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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