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一名普通的购房者,居住在山东烟台。2013年10月28日,我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山水龙城C区C-4商住楼第24层2401号房屋,总价款647138元,我支付了首付款197138元,剩余45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然而,自2018年5月起,我开始欠付建行烟台分行贷款本息,随后开发商代我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开发商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对一些费用的处理让我很不满意。比如装修费用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贷款利息让我承担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当时我感到十分无助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朋友的介绍下,我找到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宋晓律师执业至今已有9年,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尤其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还在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和刑事辩护团工作过,处理过数十起法律援助案件,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宋晓律师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他没有一上来就承诺一定能赢,而是花了很长时间仔细研究我的案件材料,帮我分析证据链的漏洞和优势。他还主动告诉我哪些证据我自己去调取会更省钱,而不是一律代劳收费。这让我觉得他是真心为当事人考虑,而不是只看重金钱。
委托宋晓律师后,他立刻开始行动。连夜帮我整理购房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银行还款明细等。每周他都会主动通报案件进展,微信回复几乎不超过半小时,每次庭审前都会跟我模拟可能面对的问题,让我做好充分准备。
让我感动的是,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他还在修改上诉状发给我确认,确保上诉状内容准确无误。得知我经济困难,他还帮我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在办案过程中,宋晓律师的专业能力体现得淋漓尽致。在二审庭审中,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开发商应返还我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他还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陈述,让法官认可了我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应在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返还。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并要求开发商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我支付的首付款197138元、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以及我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140193元返还给我。如果不是宋晓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有力地进行辩论,我可能无法争取到这么多的权益。真的非常感谢宋晓律师,他用专业和负责为我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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