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胥某某满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他的心里也不禁“咯噔”一下。胥某某遭遇的是一起极为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双重主体,还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相互交织,这就像是一团乱麻,让人头疼不已。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工伤索赔案件。但陈步青律师经过仔细梳理后,发现了几个“致命点”。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十分模糊,这就像是两个“踢皮球”的人,都不想承担责任。第二,工资标准认定存在争议,第一被申请人主张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予扣除,这无疑是在降低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第三,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关系也很复杂,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再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
陈步青律师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在江苏。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正是因为他拥有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才能敏锐地察觉到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就像是一把把钥匙,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问题,他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对于医药费问题,双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对于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他依据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了相应的赔偿。
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这充分体现了他的前瞻性和策略性。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合计212617.83元。胥某某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觉得陈步青律师就像是他的救星,帮助他在困境中找到了希望。陈步青律师也表示,他将继续秉持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所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有需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联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