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吕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李同红律师时,李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吕先生与龚女士原本是夫妻,离婚后在房产分割上陷入了僵局。那套价值不菲的房产登记在龚女士名下,而且还有一份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子归龚女士个人所有。吕先生感觉自己几乎没有胜算,仿佛已经站在了失去房产的悬崖边缘。
李同红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在北京市。他深耕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面对吕先生的困境,李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开始冷静地分析这起案件。
经过仔细梳理,李律师发现了几个棘手的问题。其一,房屋登记在龚女士名下,这在一般情况下对吕先生极为不利,因为从表面上看,龚女士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其二,那份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通常来说,公证文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这无疑是吕先生争取房产的一大障碍。其三,龚女士提出吕先生婚内出轨,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虽然这一主张缺乏证据,但也给案件增添了不确定性。
不过,李同红律师并没有被这些难题吓倒。正是因为他拥有多年在婚姻继承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才能想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李律师协助吕先生梳理了房屋购买的全部资金流向。通过收集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吕先生对房屋的购买和还贷作出了主要贡献。这一步非常关键,为后续争取房屋产权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
其次,李律师深入调查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真实背景。原来,龚女士在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以“未婚”的婚姻状况申请贷款。为了满足银行的放贷条件,双方才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李律师据此主张,该协议并非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配合银行放贷而办理的形式性文件。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接着,为了确定房屋现值及折价款金额,李律师代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1447万元。
在证明吕先生对房屋贡献较大的基础上,李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情况,主张房屋产权归属原告,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因为龚女士居住在上海市并拥有其他房屋,而吕先生长期居住在北京,涉案房屋也位于北京,由吕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更符合实际居住需求。
对于龚女士提出的“出轨少分”主张,李律师指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与房屋分割的实质问题无直接关联。
最终,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北京市XX区南磨房XX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吕先生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吕先生负责归还,吕先生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支付被告龚XX房屋分割款484.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拿到判决书时,吕先生对李同红律师充满了感激。原本以为房产无望的他,在李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成功争取到了房屋产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李同红律师用他的专业和经验,再次证明了在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中,总能找到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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