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历时近八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被告方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此时,坐在原告席的律师肖康沉着回应,强调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
这起案件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款结算纠纷。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资金占用损失及退还质保金257,070元。肖康202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
接案后,肖康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结算事实经过,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同时,他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实际欠付金额为585,613.98元(含质保金),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问题,肖康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法院虽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在质保金返还方面,肖康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肖康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在后续一起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他提前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