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混凝土公司的起诉通知时,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满心焦虑,他深知这场官司若败诉,公司不仅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还可能面临违约风险,多年来苦心经营的商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2021年8月,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由混凝土公司为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结算方式、质保期、质保金支付条件、付款宽限期、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完成供货,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4万余元,工程公司陆续支付货款61万余元,剩余3.2万余元为5%的质保金未付。2024年,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过程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
面对这场复杂的官司,工程公司陷入了绝望。合同条款繁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而且,一旦败诉,公司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关键时刻,工程公司找到了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的尹绪梅律师团队。尹绪梅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她曾任某新三板科技公司首席法务,现任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她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专家。
接受委托后,尹绪梅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条款、付款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等关键证据。凭借多年承办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她注意到了合同中关于质保期、付款宽限期以及违约金计算的关键条款。
对于质保金支付条件,尹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明确指出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质保期应至2025年8月27日届满,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80天内支付,即最迟支付时间为2026年2月,原告起诉时,质保期远未届满。
在付款宽限期方面,尹律师强调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付款宽限期”,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受该宽限期约束。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尹律师指出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工程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工程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至此到期应付的95%货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剩余欠款”用于计算违约金。同时,虽然原告主张“接受过程付款即视为免除违约责任”不成立,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计算基数已归零,故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经过尹绪梅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他们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定质保期起算时间明确为竣工验收之日,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有效,原告不得以此主张违约;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在最后一笔付款后已不存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依据。
尹绪梅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商业+行业思维、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这场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工程公司成功化解了危机,避免了不必要的资金支出与违约风险,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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