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加班工资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也没着落,当这些问题一股脑地砸向奚某时,他才真切地感受到作为劳动者在面对企业时的无力与绝望。
奚某于2020年1月1日入职辽宁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原本以为能在这家公司稳定发展,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还存在多项侵害他权益的行为。公司拖欠2022年1月工资,未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安排他休带薪年假且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还单方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奚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却始终没有结果,他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在这个关键时刻,奚某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汽车金融贷款纠纷、欠款追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凭借多年承办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深知这类案件的难点。企业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证据方面做文章,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很大困难。他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未签合同事实,为双倍工资差额主张提供关键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了“已休年假”“原告保管合同”等抗辩理由。曾经处理过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佟新宝律师,精准指出公司举证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及双倍工资请求。
随着案件的推进,佟新宝律师结合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灵活调整诉讼思路,将“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转化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确保该项权益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1月末,A公司虽主张2022年1月为“工作交接期”,但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手续,应支付该月工资2942元;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奚某已休年假,结合奚某工作年限,支持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已续签合同但被奚某私自取走”,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未续签事实,支持差额60031.50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24000元,认定为协商解除,支持经济补偿金24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因证据不足未支持,社会保险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未审理。
最终判决A公司向奚某支付工资2942元、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31.5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共计93631.60元。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对待当事人,他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此次案件的成功,再次彰显了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价值,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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