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某日凌晨,被告人甲、乙、丙等多人在某酒吧外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扭打。结束后,部分被告人觉得吃了亏,便提议报复,由甲电话邀约被告人丁XX帮忙。丁XX到场后从车上取出木棒分发给多人,随后众人持械在酒吧内外对被害人进行多次殴打,导致三名被害人及丁XX本人均受轻微伤。
对于丁XX来说,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陷入了绝望。他原本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忙,没想到会卷入如此严重的犯罪事件中。一旦被重判,他的人生将彻底改变。而且这起案件涉及多人,属于复杂的共同犯罪,认定各被告人的责任和量刑情节难度极大,丁XX面临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困境。
就在丁XX感到无助之时,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介入了此案。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在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熟悉庭审流程、文书写作与案件办理规范。2019-2020年,他正式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与庭审驾驭能力。
黄学良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自己承办逾300件案件的经验,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注意到案发后多名被告人主动投案或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部分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人投案,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曾经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的经历让他知道,这些情节对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至关重要。
在庭审过程中,黄学良律师提出“丁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他依据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情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他指出,丁某某在整个聚众斗殴事件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丁某某是初犯,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些情节都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学良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丁某某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认定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进一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主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丁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部分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抓住从犯、自首、初犯、赔偿谅解等多层次从轻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丁XX在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三年以下)中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较轻刑罚,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量刑辩护能力,也让丁XX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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