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收到社保中心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通知时,他的内心充满了绝望。此前,他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本以为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可这一纸通知却将他的希望击碎。这意味着他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还要面临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未来的生活仿佛陷入了无尽的黑暗。
李X所面临的案件难点十分棘手。社保中心以“先停保后鉴定”为由拒赔,这一理由看似合理,实则给李X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重重障碍。李X不清楚该如何证明自己符合领取补助金的条件,也不知道该如何反驳社保中心的拒赔理由,他感到孤立无援。
在这关键时刻,李X找到了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的江倩倩律师。江倩倩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401201911112264,服务地区为山西-临汾-侯马。她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经济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信息网络合同(海外代购、网络购物)纠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在婚姻、继承等案件细分类型上也有不少实践。
江倩倩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承办大量案件的经验,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开始仔细梳理工伤认定、参保记录、补缴凭证等全部证据。曾经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只有明确主张工伤发生在正常参保期内,才能证明李X符合领取条件。于是,她明确指出李X工伤发生在参保缴费期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在法庭上,江倩倩律师逐条反驳社保中心的拒赔理由。她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用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抗辩,让法官清晰地了解到李X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参考。
最终,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答复意见;责令被告依法核定并支付李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判决理由是李X工伤发生在参保缴费期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拒赔无法律依据,适用法条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3条。
江倩倩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她认真了解案情、梳理细节、根据当事人举证起草法律文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及时推进、反馈与沟通;开庭过程中,更是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帮助李X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李X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也为众多面临类似问题的劳动者树立了维权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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