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将给自己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他与他人结伙,在某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多地盗窃他人摩托车、电瓶车,部分被盗车辆虽已追回,但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XX。而且他还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这让他的处境更加艰难。到案后,他虽如实供述,亲属也代为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面对高额的盗窃数额指控,他感到无比绝望。
在这个关键时刻,黄学良律师走进了他的生活。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现为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八年多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他曾于2017-2018年在内江市市中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系统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流程实务训练,熟悉庭审流程、文书写作与案件办理规范;2019-2020年正式在资中县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执业,立足资中、深耕内江本地法律服务市场,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积累了深厚的办案经验与庭审驾驭能力。
接手此案后,黄学良律师深知案件的难点所在。一方面,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另一方面,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这一情况,需要在辩护中合理运用。凭借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黄学良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他注意到,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盗窃的价格认定结论存在问题,涉案电瓶车未追回,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曾经在律所实习和执业积累的经验让他知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于是,他在辩护中提出核心意见,对该两起盗窃的价格认定结论不应采信。
同时,黄学良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坦白、智力残疾、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他依据自己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学良律师的意见,未采信该两起价格认定,将盗窃数额从指控的XX降至XX。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这一结果的取得,充分彰显了黄学良律师“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他精准把握证据规则,有效降低犯罪数额,并综合运用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判决,让被告人看到了希望,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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