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才意识到这场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引发的保险纠纷已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于2023年4月18日向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平六福两全保险及平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投保时,高XX对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一栏勾选“否”。然而,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架,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高XX在投保前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血压3级”。于是,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原告遂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
面对这起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陷入了困境。投保人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的事实清晰,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当日知晓情况却未提出异议,这使得案件变得棘手。一旦处理不当,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在这关键时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介入了此案。童彬超律师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年限达1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
童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13年的执业经验和对金融保险业务的深入研究,开始了一系列关键的办案步骤。他首先精准抗辩,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收集并提供了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同时,他还进行了医学论证,引用临床数据论证了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强化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
在庭审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面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冷静而有力的反驳。曾经承办多起金融保险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这种复杂的保险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他紧紧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以及保险人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辩论。
最终,法院查明,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有高血压,但不是很高……健康告知中先选健康好了”,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
尽管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童彬超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上限,减损约7万元,同时避免了豁免保险费等额外义务,还明确了业务员“明知未告知”这一关键事实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童彬超律师始终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不仅为保险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还为公司后续完善销售合规流程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他用专业和实力证明了自己在金融保险领域的卓越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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