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邓甲X发现史XX借款到期后不仅未还款,还彻底失联时,他才真切地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棘手的民间借贷纠纷。2025年4月30日,史XX因资金周转向邓甲X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期限1个月,同时约定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史XX承担,还以自有房产办理公证委托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史XX却毫无音讯,这让邓甲X心急如焚,自己辛苦积攒的钱可能就此打了水漂,他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
在这困境之下,邓甲X找到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冯居昊。冯居昊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证号为14113202510961513,服务地区为河南南阳。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在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占比约60%,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接手案件后,冯居昊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指导邓甲X收集借款协议、借据、转账记录、公证委托书、律师费票据等关键证据。曾经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清晰明确的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2026年1月12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史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原告邓甲X及代理人冯居昊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冯居昊向法院提交了精心准备的证据,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了证据效力。对于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律师费承担、抵押权是否成立等焦点问题,冯居昊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进行了有力的阐述和辩论。他指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史XX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理应得到支持;而案涉房屋仅办理公证委托,无抵押合意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优先受偿权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冯居昊的观点,判决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邓甲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史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邓甲X律师费7000元;驳回邓甲X主张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00元,由史XX承担。
冯居昊一直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把您的事,当成我自己的事来办,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您争取利益的细节”这一执业理念。在案件判决后,他并没有满足于一纸胜诉,而是紧盯执行兑现,真正让邓甲X的权利落地。这也体现了他作为律师高效维权、终局负责的服务特色,为当事人切实减少了时间成本,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河南南阳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冯居昊律师,联系方式为1313708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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