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仲裁委驳回自己加班工资请求的那一刻,李X感到无比绝望。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在休息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活动,为何就不算加班。
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在武汉,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新员工集训或专题培训等活动,且规定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李X在相关申明书上签了字。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因其他原因开除了李X。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了公司组织的17次学习日活动,且除学习日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虽公司安排了部分调休,但仍有剩余。
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学习日加班工资,然而仲裁委以未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这让李X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在李X感到无助之时,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还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而且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领域,还获得了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证书。
李红丽律师因之前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其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比较了解。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凭借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的经验,她敏锐地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并且学习日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加班事实是存在的。基于此,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法庭上,李红丽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出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而且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合理,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不断精进专业能力,在这个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也因为出色的表现,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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