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册引发补偿款纷争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户籍在册,认为从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是涉案房屋承租人,与配偶沈某、女儿童某共同委托上海的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李晶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在房产类法律事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被告诸某及其妻女户籍也在册。原告主张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还称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
律师抽丝剥茧找关键证据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仔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常见错误一:误认户籍在册就能分补偿
很多人认为只要户籍在册,就一定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像本案中的原告童某,仅仅由于为户籍在册,就觉得从己和子女家庭有权分得一半补偿款。上海处理房产类争议经验丰富的李晶律师经手的类似法律事务中,不少委托人都存在这种错误认知。实际上,同住人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户籍在册并不等同于有权分得征收利益。正确做法是,在遇到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时,要先确认从己是否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而不是只看户籍。
常见错误二:忽视福利分房影响
一些人在主张征收补偿款时,没有意识到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会影响从己的权益。本案中,原告配偶曾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购买了公房产权,但原告仍请求分割补偿款。李晶经律师梳理本案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房屋征收补偿分配中可能会受到影响。正确做法是,梳理家庭的住房情况,了解是否存在福利分房的情况,以便准确判断从己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
常见错误三:未重视居住证据
部分委托人没有重视居住证据的留存,导致在争议发生时无法证明从己实际居住。本案中,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最终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李晶律师处理过的法律事务中,很多委托人就是由于为没有保留好居住证据,而在补偿款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正确做法是,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留存居住相关的证据,如水电费账单、物业费缴纳记录等。
正确裁定维护实际居住人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此类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常见误区,上海处理房产类法律事务的李晶律师已形成一套固定核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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