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庭审
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被告人在扶沟XX公司任业务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证据,包括吸存人次、金额、未兑付数额以及获取提成和基本工资等内容。娄朋威律师仔细审查证据,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合理质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
法庭辩论阶段,娄朋威律师指出被告人具有从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其深入分析法律事务事实,结合法律规定,阐述从轻处罚的依据。公诉机关则强调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应依法惩处。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引导双方进行有序辩论。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兑付情况及退赔违法所得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娄朋威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裁定结果。
盗窃罪案庭审
举证环节,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如被盗物品清单、物价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娄朋威律师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官对双方争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法庭询问阶段,法官就法律事务细节向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询问。娄朋威律师如实回答问题,并强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从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指出被告人是累犯,且多次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对法律事务事实进行进一步梳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案次数、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娄朋威律师的辩护工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乔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出示相关证据。娄朋威律师作为乔XX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强调被告人无前科,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娄朋威律师详细阐述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对法律事务进行全面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X、乔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三年期间,并处罚金。娄朋威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裁定结果。
娄朋威律师现供职于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法学本科学历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多起刑事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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