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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力证欠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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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2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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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玥律师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关键环节。上诉人质疑欠款条有效性,主张已超付货款。张玥律师通过举证和辩论,力证欠款事实。最终,二审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此结果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张玥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力证欠款事实

劳动工资索要案

在劳动工资索要法律事务的庭审中,质证环节,原告王委托人的代理人张玥和刘律师提交了工资表汇总表作为证据,摆在法庭的原告席一侧。被告方,某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某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委托人提交结清承诺书。法官仔细查看这些证据,书记员快速记录。

法庭询问阶段,某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有权从四川某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某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是,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委托人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某建司支付。张玥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详细阐述原告的诉求依据,指出各被告在劳务关是中的责任。法官认真倾听各方陈述,不时提问以明确关键事实。

最终裁定,蒋委托人与四川某建司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委托人劳务工资8842元,蒋委托人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委托人资金占用损失,某土木公司对蒋委托人、四川某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委托人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委托人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事务受理费20元由蒋委托人负担。

抚养费争议案

抚养费争议法律事务庭审中,举证环节,原告梁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梁某一方,张玥和胡律师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唐委托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应材料。法官查看证据时,表情严肃。

法庭调解阶段,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请求被告从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从法律和情理角度,为原告争取合理权益。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委托人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委托人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梁委托人奶奶彭某的微信账户,若唐委托人未能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梁委托人从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争议案

在买卖合同争议二审庭审中,法庭辩论阶段是关键。上诉人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由于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被上诉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律师,在辩论中条理清晰地指出,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强调欠款事实的存在。

张玥律师从合同条款、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举证,将证据逐一展示在法庭上。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反驳。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辩论,不时查看证据。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即某公司支付某商贸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玥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律所合伙人,同时还是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成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调解工作站、合川区婚姻家庭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她早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2014年获心理咨询师资质,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人文关怀能力。执业以来,她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000+件,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她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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