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案庭审交锋
质证环节,公诉机关指控委托人刘先生构成抢劫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是主犯。李熙薇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刘先生,详细梳理法律事务细节,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她结合在案证据,论证刘先生是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参与事前共谋与核心策划,仅实施辅助性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法庭上,李熙薇律师有条不紊地出示相关证据,阐述观点,法官认真倾听并记录。
法庭辩论阶段,李熙薇律师固定从宽情节,指导刘先生从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促成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成功取得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结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核心要件,就债权凭证的性质、犯罪未遂的适用等问题提交专项辩护意见。对方律师则强调刘先生在犯罪中的作用,试图反驳李熙薇律师的观点。法官在双方辩论过程中,不时提问,引导双方进一步阐述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熙薇律师关于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是犯罪未遂,对刘先生予以减轻处罚。原本量刑档期在十年以上,实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量刑结果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一致,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刑事处罚风险。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第十年期间,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600+件,在刑事法律事务辩护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成功为刘先生争取到从宽量刑,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辩护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中,庭审质证时,公诉机关指控委托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一年内曾由于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熙薇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先生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委托人核实案情细节。
法庭辩论阶段,李熙薇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结合法律事务具体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她指出委托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涉案偷逃税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从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委托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求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对方律师对李熙薇律师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李先生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不应适用缓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权衡利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委托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从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委托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再次实施走私行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未采纳李熙薇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最终裁定李先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容留卖淫罪案的有效辩护
容留卖淫罪案庭审中,质证环节,公诉机关指控委托人陈先生从202X年X月起租赁某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经营足浴店,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及避孕套,容留两名人员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李熙薇律师接受珠海市某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委托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法律事务事实与证据链条。
法庭辩论阶段,李熙薇律师制定“认罪协商+情节辩护”策略。她确认委托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协助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宽处理基础。重点围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展开辩护,指出委托人仅提供场所,未实施主动招揽、组织行为,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违法所得数额较小,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委托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同时,结合委托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方律师对李熙薇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法官仔细聆听双方辩论,认真思考。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从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对量刑建议予以认可。最终裁定被告人陈先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适用意见未予采纳。本案通过有效辩护,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李熙薇律师在法律援助法律事务中的实质作用。
在校院校生走私案的良好结果
在校院校生走私普通物品案中,法律事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会见委托人李先生核实法律事务事实,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经分析,本案虽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存在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李熙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主张展开论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兼顾法律惩戒效果与教育挽救功能。检察官认真听取李熙薇律师的意见,进行综合考量。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李熙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先生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李先生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该案实现了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挽救与司法温度的统一,取得良好办案效果,也再次展现了李熙薇律师在刑事法律事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李熙薇律师作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珠海市妇联旗下芙莲妇女儿童权益中心公益律师,始终秉持“急人之所急,把委托人的案子当作从己的案子来办理”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的权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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