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B的代理人陈述诉求,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由于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已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请求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王国辉律师作为被告C的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认真倾听,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王国辉作为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律所负责人,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期间,专业理论深厚,曾在江西理工院校担任法学教师。
王国辉律师起身,开始发表答辩意见。他从文件袋中拿出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他向法庭展示这些证据,指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不合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法官仔细查看证据,不时点头,随后示意原告代理人回应。
第二轮质证开始后第5分钟,原告代理人试图解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情况,称有取现记录可证明。王国辉律师迅速反驳,他再次拿起证据,指出原告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同时,原告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在笔记本上记录关键内容。
王国辉律师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是,原告还款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他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语气坚定。法官认真倾听,对王国辉律师的法律论证表示认可,示意双方作最后陈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总借款金额认定为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由于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还款金额认定为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原告A、B的所有诉讼主张,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在这起复杂的经济争议法律事务中,王国辉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被告C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彰显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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