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至18日,辅警盖X在工作期间,通过其他正式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为他人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并获利。2025年3月6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盖X等人,指控涉案账户299个(个人账户285个),认为盖X属履行职责中出售公民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面对这样的指控,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且执业多年的姜凯文律师,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在事实认定层面,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姜凯文律师敏锐地指出,这无直接证据佐证,仅查实个人账户59个,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公诉机关的倒推方式违反刑法禁止的有罪推定原则。这种对细节的精准把握,源于他承办逾500件案件所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让他能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关键。
在证据效力层面,姜凯文律师从多个方面指出问题。盖X系本案侦查机关的辅警,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却未回避,取证程序违法;公安机关扣押证据未封存、可能存在删改,原始载体有污染风险,电子物证检查依据已废止规则,检查笔录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相关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公诉机关对盖X的犯罪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姜凯文律师在证据上的深入挖掘和严谨分析,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这与他专精经济类犯罪案件的经验密不可分。
量刑情节层面,姜凯文律师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盖X在2024年11月21日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其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盖X非本案组织者、犯意发起者,也非犯罪方法传授者,量刑应轻于主犯。同时,盖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姜凯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涉案个人账户数量认定标准,以查实的59个个人账户为核心依据,否定了公诉机关的倒推认定方式;因个人账户具体数量无法查实,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未认定盖X情节特别严重,规避了更重的量刑档次;采纳盖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虽未达成无罪辩护目标,但成功实现了量刑的合理把控,减轻了盖X的刑罚。
姜凯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不仅体现了他卓越的辩护能力,也展示了他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委托人的高度负责。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让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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