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原股东“逃资”被追加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原股东“逃资”被追加担责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853人看过
导读: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分析工商档案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一审被驳回后,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原股东“逃资”被追加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的复杂棋局中,当执行陷入绝境,每一个关键线索都可能成为破局的钥匙。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达成调解后却遭遇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间仿佛走进了死胡同。

此时,一位有着独特履历背景的律师介入了此案。她就是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律所合伙人。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同时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样丰富的履历使她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

接受委托后,她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常规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关键线索。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然而,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她没有放弃,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情况下,她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同时也体现了这位律师在复杂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