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X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他所在的济南XXXXXX公司以买卖字画为名义,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返还本金并支付高息为诱饵,向372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364XXXX7469元。陈X作为客户经理,任职期间让21名投资人在公司投资。案发后,陈X退缴违法所得95051元。姜凯文律师凭借山东大学本科毕业的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逾500件案件的实务积淀,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陈X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X不起诉。
时间来到2024年10月,辅警盖X陷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漩涡。王X、刘X商议买卖银行账户冻结信息牟利,盖X在工作期间通过其他正式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7次查询相关信息并获利54950元。2024年11月21日,公安部下发线索指向涉案信息来源于盖X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排查后发现盖X有重大嫌疑。
姜凯文律师接手此案后,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展开辩护。在事实认定层面,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姜凯文律师指出无直接证据佐证,应按查实的59个个人账户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体现了他对证据严谨性的把控,也得益于他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多次成功办理案件积累的经验。
证据效力方面,姜凯文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电子物证取证违规,整体证据链条缺失。侦查机关对盖X的犯罪指控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他凭借对法律程序的深入理解,精准指出取证过程中的问题,这与他作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的专业背景紧密相关。
量刑情节上,姜凯文律师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他认为盖X在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应认定为自首;其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同时,盖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可了涉案个人账户数量认定标准,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采纳了盖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虽未达成无罪辩护目标,但成功规避加重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合理把控。姜凯文律师在多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展现了他卓越的战略洞察力和精湛的诉讼技巧,也体现了他“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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