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余X满脸焦虑地找到王敏利律师时,王律师心里清楚,这案子不好办。余X未经白xx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了26000个酒瓶盖,还获利8840元,而且这涉及的还是知名白酒品牌,社会影响不小。余X虽主动投案自首,但这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罪名一旦成立,刑事追责在所难免。
王敏利律师是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8年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她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还担任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王敏利律师冷静地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几个致命点。首先,余X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这是难以辩驳的。其次,案件涉及知名白酒品牌,社会关注度较高,检察机关在处理时会更加谨慎。最后,虽然余X有自首情节,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身性质较为严重,要争取不起诉并非易事。
面对这些困境,王敏利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制定了破局思路。正是因为她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胜诉案例库和跨领域知识,才能想到这一步。她第一时间阅卷并与余X深入沟通,详细了解生产环节、获利情况以及余X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她认为,余X虽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标识,但其主观恶性较小,违法所得数额有限,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王敏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论证对余X作不起诉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她积极协助余X完成违法所得退缴工作,为其争取到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机会。在与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与书面汇报中,王敏利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让检察机关深入了解余X的具体情况和从轻情节。
最终,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余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所有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X不起诉。余X得知这个结果后,对王敏利律师感激不已,他觉得王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他的生活带来了转机。王敏利律师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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