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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主张婚房共有,证据看似充分,律师助力被告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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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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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以曾付首付、其父付余款为由,主张婚前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的房产为共有。吕泽宇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证据漏洞,补充关键流水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被上诉人合法权益。
失信人主张婚房共有,证据看似充分,律师助力被告驳回上诉

吕泽宇律师接到被上诉人关于房产纠纷的委托时,心里就清楚这是一场硬仗。上诉人来势汹汹,声称案涉房产是双方共有财产,还列举了自己支付首付款、其父支付剩余房款等理由,而且强调因为自己当时是失信人,才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这让被上诉人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仿佛这场官司胜算渺茫。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房产共有纠纷,但吕泽宇律师凭借他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洞察到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律难点和证据风险。其一,上诉人提交了一些转账流水,试图证明自己为房产支付了款项,这给被上诉人的抗辩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其二,虽然房产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且为单独所有,但上诉人以特殊原因为由进行反驳,使得产权归属变得模糊不清;其三,二审中上诉人又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新证据,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面对这些难题,吕泽宇律师迅速制定了破局思路。他深知,要想赢得这场官司,关键在于梳理证据、找出对方证据的漏洞。正是因为他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且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胜诉案例,才能想到这一步。在一审阶段,吕泽宇律师重点举证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同时指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他还强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以此证明案涉房产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

到了上诉阶段,上诉人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新证据。吕泽宇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一眼就看出了这些证据的破绽。他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他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在二审审理中,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了精彩的辩论。他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被上诉人对吕泽宇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出色表现赞不绝口,他说:多亏了吕律师,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我心里踏实多了。吕泽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帮助被上诉人打赢了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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