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并不鲜见,每年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今天要讲述的这起管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极具代表性。
江苏省南京市有一家专业从事环保建材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建材公司。被告一是某大型建筑集团的分公司,被告二则是该建筑集团总公司。因承建“合肥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土建3标”项目,建筑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管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应钢筋混凝土管片及方木。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约供货,然而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累计供应管片货款达60,093,436.15元,被告仅支付4180万元,尚欠管片货款本金18,293,436.15元,另有方木款69,25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尹绪梅律师团队代理提起诉讼。
尹绪梅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商事部首席合伙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还曾任上市公司首席法务。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
尹绪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证据材料,收集并整理了《管片买卖合同》、分期结算单、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管片运输签收单、发料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合同约定10%质保金尚未到期,不应支付。尹绪梅律师团队虽主张质保金应加速到期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争取到90%货款支付节点的认定。尽管封账协议未签署,但并非原告原因导致,被告应支付至总供货金额的90%,扣除已付款后为12,284,092.53元。
针对未退回的方木,被告对部分工点的欠付数量及单价均不认可。尹绪梅律师团队通过提交自制统计表、管片运输签收单、发料单、微信记录以及与案外人的采购合同作为单价参考,最终让法院全额支持了方木款69,258元。
合同第10条约定了极低的违约金标准,按存款利率计算且总额不超过欠款金额的1%。尹绪梅律师团队通过强调被告的违约程度、长期拖欠的事实以及公平原则,成功说服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同期LPR,大幅提高了违约成本。
依据《民法典》第74条关于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尹绪梅律师团队成功主张建筑总公司对建筑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客户增加了执行保障。同时,律师团队在起诉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金额的资产,为后续诉讼和判决执行争取了主动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尹绪梅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当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建筑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284,092.5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方木款69,258元,建筑总公司对建筑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中的44,11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重大胜诉。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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