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犯罪案件中,涉及赌博类的犯罪不在少数,其中开设赌场罪更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今天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以及律师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甲、姜某、曹某甲、王某甲、陈某甲等人约定以出资入股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肖某甲占股50%。他们使用陈某甲位于本区双屿街道牛岭鞋市场2幢的金鸿大酒店二楼作为赌博场所,由被告人吴某甲、李某甲、蒋某、刘某甲负责理手和抽取头薪,由被告人吕某、徐某甲负责望风,使用麻将牌以比大小的形式召集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总数的10%抽取头薪。2014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在上述场所内,召集熊某等40余人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15290元。
在这起案件中,姜某的家属找到了王增匀律师。王增匀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13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8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于刑事辩护和诉讼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200余件,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600余件,还曾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法律顾问。
王增匀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与姜某多次沟通后,王律师发现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王增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姜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指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律师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强调了对坦白情节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王增匀律师正是基于这些法律规定,为姜某争取从轻量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增匀律师关于姜某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这个结果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的量刑建议,已经是相对从轻的处罚。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专业的律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开设赌场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