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债权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众多债权人的难题。在各类民事案件中,约有30%的债权案件面临执行困境。今天要讲述的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债权执行中的复杂与挑战,同时也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其中的关键作用。
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然而,裁定生效后,张X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在原告陷入绝望之时,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发起债权代位析产之诉。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在接手这起案件后,龚傲冬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首先,他围绕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龚傲冬律师针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在财产性质方面,他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婚内协议》的效力,龚傲冬律师更是精准出击。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更重要的是,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
同时,龚傲冬律师还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强调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在办案过程中,龚傲冬律师还积极采取行动固定关键事实证据。他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和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并且,他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法院能够顺利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额度(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债务人怠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龚傲冬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合理运用诉讼策略,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龚傲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成功为原告突破执行僵局,实现了债权的保障。在面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帮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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