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冯东跃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被不起诉人A】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A】参与某网络平台相关运营,涉嫌共同开设赌场犯罪。冯东跃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他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同案供述、资金流水、身份关系、岗位职责等关键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随后,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律师意见,指出【被不起诉人A】并非公司股东、未固定领取工资、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观明知犯罪并参与共同犯罪,在主犯未到案情况下,无法认定其作用地位与获利,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对【被不起诉人A】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恢复无犯罪记录状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再次体现在【被告人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A】多次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通信基站蓄电池仍予以收购并转卖,涉案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冯东跃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全面阅卷、会见、核实证据,发现【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无暴力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于是,他围绕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社区影响等核心要点,发表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A】顺利适用缓刑。
冯东跃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7202210472560,现任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还是赣州市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南师范大学外聘教师、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产业导师。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案中,面对【被告人A】伙同他人擅自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生态环境损毁的严重情况,他依旧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他经会见、阅卷、调查,梳理出【被告人A】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同时协助配合公益诉讼赔偿履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A】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实现了刑事从轻处罚、民事公益责任履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冯东跃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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