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执业以来,至今已有十六年,现担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是一个典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已认定张某涉嫌犯罪;另一方面,证据和事实较为复杂,如何准确界定张某的行为性质成为关键。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行动。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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