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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纠纷:加盟费退还的反常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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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7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600267319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作为创始人创办紫乾律师事务所,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集团、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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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加盟合同纠纷中,通常合同约定加盟费不予退还。但有一起案件却打破了这一常规。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签订加盟合同,李XX缴纳60万元加盟费,按要求购买办学用品、承租场地、进行装修等,成立公司并于2017年12月开业。然而,李XX根本不具备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条件,无法合法开展课外辅导教育培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XX公司答辩称已履行合同义务,是李XX违约,还提出反请求要求李XX支付运营服务费及违约金20余万元。

李XX委托了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刘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代理此案。刘婉律师针对XX公司的违约行为展开论述和举证。她指出,XX公司明知李XX初次接触校外培训领域,对政策不了解,自身也不具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却诱骗李XX签订合同;XX公司及其授课老师、销售人员违规操作,如拒绝开具发票、在教师费用上挣差价、管理混乱导致课时数据虚高、鼓动家长退费等,致使李XX损失扩大。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XX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教育品牌特许经营的企业,未履行使被特许人合法经营的职责,且在双方产生争议后未协助处理后续事宜。虽然仲裁庭不认可XX公司向学生家长发送短信和学生家长退费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认为李XX对于违约后果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责任。

对于加盟费退还问题,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对应的是“加盟期”品牌的一次性许可使用费用,合同已解除,若加盟费不予退还,既与加盟费的意义不符,也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此外,对于李XX向XX公司购买的物品,仲裁庭认为构成其损失,XX公司应适当补偿。

最终,仲裁庭裁决支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加盟费40万元,支付办公家具、办公电脑款、软包费用、前期物料费广告费、广告牌款项计8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刘婉律师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举证,成功打破了加盟合同中加盟费不予退还的常规约定。她在面对复杂的加盟合同纠纷时,准确抓住XX公司的违约行为,通过详细的论述和有力的证据,为李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刘婉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案便是她专业能力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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