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执业于四川攀枝花,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领域案件。
在杨杭川律师执业的这些年里,遇到了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件。原告A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来负责水泥采购、对账以及结算的相关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供应了水泥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仅支付了少量的货款之后,就开始拖欠百余万元的尾款,怎么都不肯支付。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已经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杨杭川律师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在梳理证据链的过程中,他精准地锁定了争议焦点,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
杨杭川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以及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这个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了委托人本金100%得到支持,又争取到了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他还全面驳斥了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的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是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都没有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经完整履行了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指定结算人等关键事项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证据留存。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指定结算人的权限、职责以及变更程序等内容,并且保留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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