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非非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于河南承德地区,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案件。执业第4年时,他遇到了这起阶段性保证免责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A、B向银行借款购房,被告C为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被告C委托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谢非非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谢非非律师长期认为,在担保合同中,对于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和抵押权登记效力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
对于开发商而言,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提供阶段性保证时,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并密切关注房产的登记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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