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于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绍兴。在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2023年5月18日,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导致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其次,保险公司A和B分别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多种抗辩理由,增加了索赔的难度。
王帅龙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系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针对被告二的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等证据,反驳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同时,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明确责任划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
类似的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王帅龙律师也有成功处理的经验。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但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被告提出“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论证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同时,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最终,法院采纳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王帅龙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他能够从散落的材料中收集并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为索赔奠定坚实基础。在应对保险公司和被告的抗辩时,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针对不同的抗辩理由,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在时机把握上,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法院对于责任的认定越来越注重证据和法律依据。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合理的依据。对于道路管理养护单位的责任认定,若存在路面缺陷且未履行养护义务,法院会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回到最初的困惑,亲人因交通事故离世,家属在面对复杂的情况时,是能够争取到应有的赔偿的。王帅龙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能够系统收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精准应对各种抗辩理由,合理核算损失和划分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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