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成为了一场追款纠纷的关键。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出租器材,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之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原告催讨无果后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次,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再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此外,律师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98元、公告费2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1,492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因债权人未能有效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部分诉求。而在,赵治国律师通过诉讼方式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确保了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在处理此类债权转让案件时,赵治国律师形成了一套可复用的操作逻辑。先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合法途径完成通知义务;再依据合同和相关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确保诉求合理;同时关注公司性质,合理主张股东连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尊重法院裁量权,确保当事人获得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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