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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万征收补偿款,李晶律师助当事人获超六成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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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9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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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千万,证据材料却多达数十份。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李晶律师接手一起共有纠纷案,原告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李晶律师精准梳理证据,指出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共同分得599万余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927万征收补偿款,李晶律师助当事人获超六成份额

泛黄的福利分房档案,揭开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的关键线索。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高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李晶律师代理此案。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首先,他仔细查阅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接着,他深入研究户籍变动记录,以确定各方人员与房屋的关系。同时,李晶律师还重点收集了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发现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这表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此外,李晶律师通过走访邻居、社区等方式,核实了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家庭的居住情况。李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指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同时,他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民商事案件领域如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体现了他在房产类案件上的专业能力,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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