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饰公司陷入了一场工程款欠款纠纷的困境。20XX年,在X县的一个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尚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
装饰公司委托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代理此案。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在达州,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接手案件后,他迅速展开工作,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许青山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他明确指出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许青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利息起算的问题上,他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成功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许青山律师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青山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胜诉不仅为装饰公司追回了工程款,也彰显了许青山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他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了社会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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