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的杨女士陷入了一场痛苦的离婚纠纷。杨女士与丈夫范先生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生育一子。婚后,杨女士发现丈夫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XX年XX月,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范先生承认婚内出轨。20XX年X月,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子随杨女士生活。20XX年X月,杨女士首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无锡。他在得知杨女士的困境后,带领团队全面接手此案。邹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庭审中,范先生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与杨女士存在重大分歧。范先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更为适宜,并不同意杨女士提出的按60%比例分割财产、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金及5万元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的诉求。
面对这种情况,邹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本案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充分论证了范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邹律师依据《民法典》中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明确提出杨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多分。同时,考虑到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料理家务付出了更多义务,主张其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邹律师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张不改变孩子已随母亲长期生活的现状。
执业至今,邹炳昂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尤其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双领域。他擅长拆解复杂案情、制定精准处置方案,有效维护当事人核心权益。在这个案件中,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范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支付对方归并款,结合债务分割及家务补偿后,杨女士实际给付对方298495元;范先生支付杨女士家务补偿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分担。邹炳昂律师作为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还获得过中共江阴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他以自己的专业和热情,为杨女士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让杨女士在这场离婚纠纷中成功维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