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当事人们装饰公司接了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项目。当时是和一家建筑公司签的合同,活干完了,经结算对方还欠455,000元工程款不给。当事人当时特别焦虑,这可是当事人们公司辛苦干活应得的钱啊。当事人一开始想着自己去和对方协商,就直接找到建筑公司,跟他们说要支付剩余工程款。可他们说合同上盖的不是他们备案的公章,他们不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又找到实际施工的郭X,郭X却说只愿意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当事人当时真的特别无助,觉得这钱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还错误地认为只要好好跟他们说,他们总会把钱给当事人的。
后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一下,许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就在达州,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当事人和许律师面谈的时候,他仔细听当事人讲完事情经过,然后很坚定地说:您放心,这个钱当事人们一定能帮您要回来。”就这一句话,让当事人觉得他特别靠谱。
许青山律师接手案子后,做了几件关键的事。首先,他让当事人把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所有相关证据都整理出来。他仔细查看这些证据,锁定了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一步很重要,有了这些证据,当事人们在法庭上才有底气。其次,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律师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当事人们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告诉当事人,这些行为可以证明当事人们装饰公司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形成了表见代理。这样一来,建筑公司就不能以公章不是备案章为由逃避责任了。然后,许律师明确了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的问题上,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的时候,许青山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用充分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说服了法官。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的时候,许律师依然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原本只想着能把本金要回来就不错了,没想到许青山律师不仅帮当事人要回了455,000元的工程款,还争取到了从20XX年X月X日起的利息。真的太感谢许律师了,他的专业和努力让当事人们公司避免了巨大的损失。以后要是再遇到法律问题,当事人肯定还找许青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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