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XX公司承接了xx县经济开发区xx大道项目xx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本以为顺利完工结算后就能拿到工程款,可没想到麻烦接踵而至。结算后,被告仅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剩余的工程款和质保金就像石沉大海,没了音讯。当事人当时别提多焦虑了,公司的资金周转都快成问题了,每天都在为这件事发愁。
一开始,当事人们想着自己和被告协商解决。当事人多次找到被告公司,希望他们能尽快支付剩余款项,可每次得到的都是各种借口和拖延。当事人还试图通过发函的方式催促他们,但都没有任何效果。那时候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们态度好一点,多催催,被告总会把钱给当事人们的。可现实却给了当事人沉重的打击,被告依旧无动于衷。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当事人开始四处打听律师。通过亲朋的推荐,当事人了解到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他办理过上百件民商事、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案件,还处理过多起二审、再审案件,并成功改判,同时执业以来连续两年获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项。这些信息让当事人对他充满了期待。
当事人和肖康律师面谈时,他认真地听当事人讲述案件的经过,不时地做着笔记。当当事人说完后,他自信地说:您放心,当事人会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他的这句话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行动。他让当事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收集相关证据。他指导当事人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XX年X月XX日和X月XX日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明确载明尚需支付工程款511,231.58元”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257,070元”,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书证。肖康律师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接着,肖康律师开始论证被告主体资格。本案中,二被告xx隧道公司、XXxx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亦自认共同承担责任,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在核心争议突破方面,肖康律师更是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8,986,517.16元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9,572,131.14元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
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结算,质保期24个月至20XX年X月XX日届满。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XX年X月XX日《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该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二被告在案涉项目期间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属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质保期24个月已届满,期间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应返还;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判决被告中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且于原告向被告XX隧道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1元,由原告负担1,849元,二被告负担4,2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21元,由二被告负担。
公司最初觉得能拿回30万就不错了,没想到肖康律师帮当事人们算出应得585,613.98元,而且最终判决也支持了这个金额。说实话,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真的特别庆幸遇到了肖康律师,他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帮当事人们解决了这个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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