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张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一张北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水泥。截至2024年10月,被告一累计欠付水泥款高达1051万余元,这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都是沉重的资金压力。2023年9月,为化解债务问题,原告与三被告及一名第三人共同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被告一的应付水泥款,由被告二(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被告一支付混凝土款时,直接代为支付给原告。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二仅支付了500万元,剩余的551万余元便再无下文。各被告开始相互推诿:被告一主张债务已经通过四方协议转让给了被告二,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被告二则辩称自己只是“代付”而非“债务加入”,拒绝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三个人更是声称此事与自己毫无关系。
接受原告委托后,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袁律师没有被各方的推诿扯皮所干扰,而是首先回归基础法律关系,展开了一场精细化的证据梳理工作。袁律师全面整理了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多年来的交易流水和多份对账确认单,一笔一笔地核实、计算,最终精准核算出欠款总额为1051万余元,并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了其中551万余元的核心债权。这一步看似基础,实则是整个案件的定海神针,没有精确的债权数额,一切诉讼都无从谈起。
本案真正的法律难点,在于对《四方协议》的定性——被告二的行为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仅仅承担“代付义务”?这决定了原告能否向被告二直接主张权利。袁律师在庭审中力主被告二的行为构成了债务加入,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完全采纳“连带责任”的主张,但作出了一个对原告同样极为有利的认定:被告二应当在欠付被告一混凝土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优先给付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一无力偿还,原告可以直接要求被告二在特定限额内支付款项,这实质上为原告的债权增加了一重强有力的保障。
最终,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水泥款5,510,120.8元,并按照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保全费、保函费等损失。更关键的是,判决明确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商品混凝土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优先给付责任。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更为原告开辟了第二重、可执行的清偿路径,极大地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信之源律师以其扎实的证据功底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将一纸看似复杂的《四方协议》,转化为了当事人手中切实可得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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