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德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秉持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领域崭露头角,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在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诈骗罪案件令人印象深刻。被不起诉人唐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后经历了取保候审等一系列程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XX以其朋友朱X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xx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xx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李坤作为唐XX的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XX不起诉。
还有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不起诉人娄X是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XX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X在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xx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李坤接手此案后,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发现娄X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2025年7月28日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最终,检察院认为娄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另外,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坤为被告人李XX辩护,提出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李XX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李坤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或许还会面对更多复杂的案件,但相信他依然会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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