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实践中存在一些普遍的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保险公司往往会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不认可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同时,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常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为由进行扣除。另外,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也多持不同意承担的态度。这些问题导致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面临一定的举证和说理困难,需要在法律适用和证据组织上进行有效的应对。
在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并主张多项损失。被告L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WX的委托,刘书涛律师负责此案。
刘书涛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了专业的代理工作。首先,全面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其次,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最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表明,在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争议中,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清晰梳理、对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的有力反驳,能帮助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全额合理赔偿,体现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律师专业代理的重要价值。刘书涛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的经验,其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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