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的一天,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被告徐某无证驾驶着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凌某发生了碰撞。这一撞,让凌某遭受了重型颅脑损伤和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两次住院共82天,医疗费超过了23.9万元,其中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11万余元。被告在垫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继续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有一些普通人高频踩坑的行为。其一,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其目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像本案中的被告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他就需要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这无疑增加了他的赔偿负担。其二,对道路救助基金的性质认识不足。很多人认为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费用,自己就可以少赔或者不赔了,然而法律规定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仍属侵权人赔偿范围,受害人有权主张。其三,对误工费的理解存在误区。不少人觉得没有固定收入就不存在误工费,实际上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村居民,其误工费可以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的华松律师。华松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湖北十堰竹溪县。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在竹溪县法律服务一线深耕10余年,兼具司法行政单位从业经验与专职律师实战经验,熟悉本地审判规则、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尺度。他专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累计办结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创下竹溪县交通事故315万最高赔偿纪录等多项标杆胜诉案例。同时,他还担任市级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监督工作,也是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政治素养过硬、职业底线严明,办案正直负责。
在取证方面,华松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在调解阶段,华松律师积极与被告沟通,试图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合理赔偿。于是,华松律师决定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华松律师精准运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定后果,主张被告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再按比例分担剩余损失;成功主张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不减免侵权人责任;突破“无固定收入即无误工费”的抗辩,为农村受害人争取到误工费4.6万余元。最终,法院采纳了华松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仅将误工期从鉴定意见的1年调整为定残前一日(311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8381.42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63903.2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松律师秉持“匠心办案,至诚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在必要时会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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