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西安地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处理习惯,会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源和股东出资情况。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调查方向提出了高要求。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擅长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的律师,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在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执行之余,王彦栋律师在公司治理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能根据西安地区法院的审理习惯,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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