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买卖关系是否成立时,不仅仅依据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特别是对于表见代理规则的运用,法院会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足以让相对方善意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这种审查方式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对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为吉贡XX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下单,XX公司供货后开具发票,吉贡XX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71,340.5元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按照上海法院当前对于债权债务纠纷中表见代理规则的审查习惯,需要证明孙X和张X的行为代表吉贡XX。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手了此案。
黄俊华律师所在的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黄俊华律师作为专注债权债务领域的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认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他还指出吉贡XX系保供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之余,黄俊华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不同地区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上海法院对于表见代理规则的运用特色,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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