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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损害纠纷,鉴定责任认定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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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3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姚凤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2202310682268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661601115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姚凤东律师从事建筑工程3年,拥有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从事装修工程7年,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专业的知识。姚凤东律师擅长领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侵权责任纠纷等。姚凤东律师承诺针对每个案件都会认真负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付出自己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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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地区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方面,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裁量。即便鉴定意见给出的责任比例范围较宽泛,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具体赔偿比例。黑龙江姚凤东律师,2023年执业,现为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领域。他凭借对本地司法实践的熟悉,能在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上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
黑龙江医疗损害纠纷,鉴定责任认定有特点

在黑龙江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处理有其独特之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并非完全依赖,而是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患者是否同意尸检、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对于患者的各项损失,法院也会严格审查,只支持合理的费用。

以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患者A因多种严重疾病入住齐齐哈尔某医院治疗,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调解未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然而,患者死亡后院方曾建议尸检,但患方签字不同意尸检,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按照当地法院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审查习惯,患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的姚凤东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的律师,他全面梳理了患者两次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外购药凭证、调解终止通知书、院方出具的尸检说明等材料,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为因果关系认定奠定基础。针对院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他协助鉴定机构出具异议回复函,并依据相关规定成功抗辩院方重新鉴定的申请,维持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同时,他准确区分医疗费中个人支付与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主张外购人血白蛋白等合理费用,避免诉求被大幅核减。此外,他还积极争取精神抚慰金,最终部分实现了患方的诉求。

最终,法院酌定院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68,313.50元,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之余,姚凤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虽然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使被告人获得接近法定最低刑的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这表明,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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