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贝贝目前在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处理合同、婚姻、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
施贝贝曾接手一起债权债务案件。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不过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没有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在这种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成了潜在争议点。
施贝贝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施贝贝强化了借条的这一证明力。同时,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另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施贝贝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债权债务案,施贝贝还处理过婚姻家庭案件。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龚XX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施贝贝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在庭审中,律师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并解释了双方分居的原因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离婚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最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施贝贝成功维护了当事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还有一起款项性质争议案件,上诉人冯XX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孙XX之间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孙XX则主张该款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二审核心争议仍是款项性质的认定。施贝贝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XX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论证该表述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完全不符,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XX从未向孙XX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XX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促使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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