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楷目前在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处理民商事领域案件。他已处理过上百件案件,服务的客户涵盖能源、建筑、投资等多个领域,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
2024年,单楷接手了一起恋爱期间终止妊娠赔偿纠纷案件。委托人(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怀孕后,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协商。10月2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书面协议,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0元,承诺11月2日前转账付清。然而,原告依约完成手术,被告却未付款,经催告仍拒不履行。委托人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单楷律师提交委托人身份信息、医院病历、调解协议书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与协议约定。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除了这起案件,单楷还处理过行政处罚争议撤诉案。原告不服公安机关罚款处罚,经复议后仍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单楷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经与当事人沟通,原告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异议被驳回案中,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单楷律师代XX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暂无法处置,不符合追加条件,驳回异议请求。但单楷律师立即为委托人制定执行异议之诉后续方案,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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