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温州,原告李X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被告缪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缪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李X因事故导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等损伤,后经鉴定虽未达伤残等级,但存在一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李X决定起诉要求车辆所有人陈某、驾驶人缪X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此时,李X委托了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的吴富兵律师,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18日起开始执业。
吴富兵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深知准确梳理各项损失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系统地为原告李X梳理了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同时,为了将误工期、护理期等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量化的赔偿依据,吴富兵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这一行为使得赔偿项目有了科学准确的计算基础,为后续的索赔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确定责任主体方面,吴富兵律师精准区分了车辆所有人陈某和驾驶人缪X的责任。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因为他明白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够为原告李X尽快获得赔偿提供保障。同时,他锁定直接侵权人缪X承担鉴定费等保险不予赔付的部分,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吴富兵律师的努力,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李X若干元,被告缪X支付原告李X若干元,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吴富兵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执业能力,在本案中展现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善于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精细化计算损失项目、准确界定责任主体的专业能力,也因此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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