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在接手一起非法集资案时,犯罪嫌疑人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等职,其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陈晓伟律师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情况。开庭审理前,律师提出杨XX应认定为自首、构成立功、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虽未采纳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但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在另一起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行XX作为公司CEO参与其中。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区分罪名。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提出行XX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然而,法院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主犯,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一起酒后划车的寻衅滋事案件,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损失价值九千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让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张X主观恶性极低、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财产损失已挽回且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极低。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陈晓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通过及时会见嫌疑人、阅卷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证据,为辩护做准备。在时机把握上,如在张X案中,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就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为后续的不起诉争取了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区分不同罪名,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量刑。对于寻衅滋事案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后果以及是否积极赔偿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犯若能积极配合调查、退赔违法所得等,是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处罚的。陈晓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准确把握证据和法律适用,在关键时间点采取有效措施,为嫌疑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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