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清偿,202X年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还款协议,确认本息合计3250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协议签订后,二被告虽先后多笔转账还款,但仍有款项未结清,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并分段计算高额利息。此时,宿州地区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王兴佳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接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担任应诉代理人。
王兴佳律师执业前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在办案初期,他充分利用这一经历,迅速收集借条、还款承诺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全部银行及微信转账流水等债权、还款凭证,并按时间顺序罗列借款、结算、每一笔还款明细,厘清全案资金往来。这一行为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使案件的资金流向一目了然。
面对案件中利息认定存在争议以及多份债权凭证效力辨析的难点,王兴佳律师凭借在基层法院积累的对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的了解,重点指出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新协议后,未再次约定逾期利息,依据法律规则,后续仅能按照最低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原高额利率不再适用。同时,他按照“先息后本”的法定清偿规则,结合每一笔还款金额、时间,逐笔抵扣应付利息与本金,重新核算最终剩余欠款数额。
在庭审阶段,王兴佳律师梳理多项抗辩观点,从款项交付、利息约定变更、多笔还款抵扣三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当庭提交还款流水与核算明细,向法庭展示计算逻辑,结合司法解释阐述利率适用、款项抵扣规则,有力地抗辩了原告不合理的利息及本金主张。
最终,经法院逐笔核算抵扣后,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85647元,利息自202X年X月X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平均分担。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成功维护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他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的荣誉,这也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出色表现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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